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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依據98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陳會談簽署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」,內容明訂資訊交換、合作範圍、協助偵辦與人員遣返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四大面向;簽署後,兩岸警方迅即於98年4月30日將潛逃大陸地區多年之重大刑事(通緝)要犯黃O豐遣返回臺,顯見簽署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」,對治安維護工作具有重大正面意義。至於媒體(週?)指稱今年年底兩岸將互派警察(公安)駐點人員及逮捕人犯24小時內要通知對方之報導,並非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」所規範事項,且目前並無規劃互派警察(公安)駐點人員,亦無逮捕人犯24小時內要通知對方之情事,特予澄清說明。轉載自:http://www.cib.gov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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